开云app,欢迎咨询!
科仁机械混合设备研发制造 混料输送系统设计\生产\安装一条龙服务
全国咨询热线:18901560693
当前位置: 首页 > 视频中心

钦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作者:开云app 时间:2024-09-24 11:54:14 点击:1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提出。城镇和乡村居民家庭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书》、《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基本情况申报表》(共3个表,下同)、《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一同生活共同生活的亲属经济情况申报表》和《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工资性收入证明》等规范管理文件。

  为方便管理,在户籍是我市辖区的前提下,对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家庭人户分离这种情况,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居住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供操作规程让其阅读,并告知申请人要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填写好《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书》、《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基本情况申报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一同生活共同生活的亲属经济情况申报表》等规范管理文件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签收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村(居)民委员会拒绝受理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诉。

  (一)申请材料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场进行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场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入户调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工作。

  入户调查员应至少调查城市低保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经济情况,应至少调查农村低保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经济状况。

  入户调查员应认真查验申请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原件,对重病患者还应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住院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本等,并做好保密工作。

  1.民主评议会召开时间。民主评议会应自入户调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日内召开。

  (1)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可以少于9人。民主评议应由村(社区)“两委”书记或主任主持。主持人不得担任记录员。

  没有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召开民主评议会时,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假的,应相应增加村(居)民代表人数。

  (2)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民主评议会2日之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3)民主评议记录员应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工作村级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当场宣读民主评议结果,并将记录情况交由主持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签名确认。

  (四)一榜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村级民主评议结果公示通告》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人对每个公示点的公示情况做拍摄存档(每个公示点的公示情况拍摄应做到至少有1位申请人或群众作为背景,下同)。

  公示期满后,公示记录员应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工作村级记录本》上做好公示情况记录。

  村(居)民委员会每次公示,应保存《广西城市(农村)低保村级民主评议结果公示通告》原件1份。

  (五)提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工作村级审查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村级入户调查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有条件的应同时完成申请人信息录入工作。

  (一)申请材料审核。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二)入户核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

  开展入户核查前,核查员应先与本地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户籍信息进行比对。

  核查员应至少核查城市低保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经济情况,应至少核查农村低保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经济情况。

  核查员应认真查验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原件,对重病患者还应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住院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本,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核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乡级审核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乡级核查表》和村级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拍摄材料(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印章)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且应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录入工作。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进行登记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的核对工作,经办人员应提交《广西社会救助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证明书》。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县(区)级民政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含一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某项经济情况(即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二)提出审批意见。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工作完成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在提出审批意见10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公示通告》送达村(居)民委员会。

  对审批没有通过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提出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级民政部门每次公示,应至少保存1个公示点的《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公示通告》原件1份,且每次应保存不同公示点的公示通告。

  (三)二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公示通告》后,应在 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人对每个公示点的公示情况做拍摄存档,并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将公示情况拍摄材料(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及电子文档报县(区)级民政部门。

  公示期满后,公示记录员应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工作村级记录本》上做好公示情况记录。

  (四)办理审批手续。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对低保信息系统中乡镇(街道)录入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予以完善确认,并同时办理好审批手续。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群众对申请人署名举报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群众举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予以批准,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举报群众作出说明;申请人确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低保金。对已批准的申请,应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给低保金,并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或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六)复核申请。对审批没有通过的申请,申请人收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后,可在15日内向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复核申请书》。

  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派出2 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予以批准,并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给低保金,且应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存档;申请人确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核实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提出申请。因家庭情况出现变化,城乡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增发低保金的,由原申请人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书填写),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需要增发低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调查员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审批。调查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家庭符合增发低保金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批准予以其增发低保金,并将低保金增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增发低保金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增发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增发低保金起始时间。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月起予以发放增发的低保金。

  (一)减发(停发)低保金信息登记。减发(停发)低保金信息源自应是县区局工作中发现或群众(包含别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署名材料或署名线索、可查证线索等。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应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调查核实。县区民政部门应自察觉缺陷或收到群众举报材料(线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调查员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审批。调查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低保对象家庭符合减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批准减发(停发)其低保金,并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减发(停发)通知书送达低保对象,当面向低保对象说明理由,且应将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低保对象家庭不符合减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群众作出解释。

  (四)减发低保金起始时间。县区民政部门应从察觉缺陷或收到群众举报材料(线索)的第三个月起予以减发(停发)低保金。

  (一)城乡低保续保申请。已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需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且继续享受的低保金标准不变的,可不用再次提出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公示的办法进行核定是不是满足条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二)核定续保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情况核定续保对象,并应于每年的12月、3月、6月、9月底前将城市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于每年的12月、6月底前将农村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送达村(居)民委员会。公示通告打印规格应不低于A3纸。

  (三)公示续保对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后,应于5日内将公示通告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及低保对象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并应告知村屯(小组)负责人(居民小区管理人员),且应在张贴公示通告的次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为7日。

  (四)记录公示情况。公示期届满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示记录员)应将公示情况和公示结果做好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期届满前派出工作人员对每个公示点的公示情况做拍摄存档(每个公示点拍摄材料应至少有1位低保对象或居民作为背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公示点无公示通告(或在公示期届满前公示通告被撕毁)的,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张贴公示通告,并按相应要求对公示情况做拍摄。

  (五)上报公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期届满后5日内派专人将公示情况拍摄材料(图片或电子文档)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并将拍摄材料(图片)送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六)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公示情况拍摄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群众对被公示的低保对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继续给予低保对象享受原有的低保待遇。

  群众对被公示的低保对象有异议的(应为署名材料或署名线索、可查证线索等),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群众异议材料(线 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

  群众提出异议情况属实的,属于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从收到群众异议材料(线索)的第三个月起减发(停发)其低保金,并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减发(停发)通知书送达低保对象,当面向低保对象说明理由,且应将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群众提出异议情况不属实的,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