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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办法的决议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5-04-02 14:32:15

依据我局《行政处罚决议书》(〔2025〕1号)载明的现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微)操控股权的人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华微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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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局《行政处罚决议书》(〔2025〕1号)载明的现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微)操控股权的人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华微资金余额为149,067.82万元。

  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来往、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则。

  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来往、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等规则,我局决议对ST华微、上海鹏盛采纳责令改正的监管办法,并将相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华微应活跃清收被占用的资金,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海鹏盛应实在实行偿还责任,准时偿还占用ST华微的资金。

  你们应仔细罗致经验,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一切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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