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讨论踩死蚂蚁的法律责任。也许很多人觉得奇怪,难道谁没有踩死过蚂蚁吗?生活中处处都在踩死蚂蚁,也没见到谁被处罚了呀!其实不然,生活中很多行为是违法的,都没有被处罚,比如简单的闯红灯行为,肯定是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只是那么多人都在违法,追究起来,派出所门槛都被挤破,执法成本过高了,所以也就不了了之。那么,
蚂蚁,是勤劳的象征,无数美好的品质,都能从蚂蚁身上反映出来。从道德义务上看,如此值得尊敬的生物,被无缘无故踩死,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人们时常说尊重生命,又曰:蝼蚁尚且贪生。可见对蚂蚁生命尊重。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真要从法律上来讲,蚂蚁其实属于野生动物。当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充其量只能算具有研究价值的动物。不过,尽管不能像濒危动物那样被特殊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所有野生动物都是属于一种财产。既然是财产,任意损毁当然是违法的。
讲到这里,有人会产生疑惑,行人闯红灯被抓住了,大多数都会给予处罚,至少是批评教育。但是我们踩死了蚂蚁,为什么从来不背惩罚呢?这里面的确有很深的学问。按照目前学界影响力排名,我的偶像张明楷,在刑法学界那肯定是影响力那是超级大大的。目前为止,法考以及实务中多采用两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学说。此乃偶像张明楷独创。此理论逻辑严密,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本文就不详解此理论,但是论证踩死蚂蚁的案件,要使用到此学说。
简单说,两阶层包括客观外在条件和主观大脑的思维活动两方面,这已经是非常通俗易懂了,就是有看得见的外在行为,还有脑子里的故意过失。按照这一个学说,判断入罪是要分顺序的。不好意思,又用了比较专业的术语,简单说,就是要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了,需要先判断外面世界的情况,再判断这个罪犯自身的情况。如果从外面世界的情况去看,已经损害了一定的利益,好了,那就违法了,记住,是已经违法了,这个行为本质上就是个犯罪行为,这种定义很重要,这个在实践中解决共犯问题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当然,我们再来看踩死蚂蚁,是不是损害了利益呢?当然损害了呀!都说了蚂蚁也是动物资源,具有研究价值,具有调节土壤,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此,只要踩死一只蚂蚁,那就违法了。
但是,违法了,却不一定就被处罚。这就是两阶层学说的特别之处。由于自身某些原因,哪怕是已经犯法了,也可以不被处罚。比如我们常说的精神病杀人,这种就是由于自身原因,就算精神病杀人了,也当然不可能会受到处罚。并还有很多情况。本文将主要介绍其中一种,那就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外行可能不太懂这是啥意思,其实很简单。古语有云:不知者无罪。我们现代法律也讲求这种价值观,不过更加严格一点儿,如果一个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而且按照他的知识文化水平,也根本没办法认识到自己在犯罪,好了,那这种行为就可以免责了。比如精神病,他怎会是清楚自己是精神病呢?他怎会是知道杀人是犯罪呢?所以,从这个方面思考,大家是否很容易理解到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了?所以,如果一个人根本没办法清楚自己在违法犯罪,那他就不应该被处罚。但是,这个人的确是犯罪了,记住,是犯罪了,只是不处罚而已。
回到今天的话题,一个人能不能认识到踩死蚂蚁违法了呢?这样的一个问题听起来好像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恰恰相反,答案是否定的,一个人无法认识到踩死蚂蚁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刑法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这句话的理解历来存在一定争议。作者觉得,基于这句话,我们当然可以说,踩死蚂蚁的行为是多么轻微,谁都想不到这种行为会是犯罪。于是,结论:踩死蚂蚁,按照两阶层学说,具有违法性,但是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应当不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