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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作者:开云app 时间:2024-10-10 13:25:44 点击:1

  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本所已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

  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一)》”),并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

  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二)》”)。现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进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6]第 710024 号《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

  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 20.11%、12.31%、13.6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54,997,465.43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最近两年连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能够忠实、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 9 月 25 日,陆钧将持有的蓝海方舟 20%的股权(出资额 20 万元)作

  价 20 万元转让与陆丽英(陆钧的母亲,赵建新配偶),将持有的蓝海方舟 35%

  的股权(出资额 35 万元)作价 35 万元转让与赵建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蓝

  众不再担任安徽九工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安徽九工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新增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两名

  3 青岛征和工业股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链条、链轮、汽车、农业机械、摩托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以下简称“博士 (非上市) 独立董事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以下简称“灵游 (非上市) 独立董事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港口化工及任凤娟、汤建康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务期限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港口化工及任凤娟、汤建康为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2 的《流动资金借款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58 项,子公司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镀锡生产线 耐高压军工同轴电缆 实用新型 ZL5.9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同轴电缆铜线 线的节能通用型镀锡装 实用新型 ZL0.6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带有防乱线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实用新型 ZL7.8 2015 年 4 月 7 日 发行人

  带有空线 乱线放线装置的电缆成 实用新型 ZL3.7 2015 年 2 月 5 日 发行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明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已经披露的以外,

  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采购合同、借款合同,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苏州嘉尚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签署了编号为 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另外的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的余额清单以及《审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另外的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之日的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6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就发行人董事会人数所涉及的条款进行

  了修订,将发行人董事人数由五名变更为七名,其中独立董事由两名增加为三名。

  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3 名监事

  (含 2 名职工代表监事)、5 名高级管理人员(含 2 名董事兼任),新增独立董事

  胡建军,独立董事,197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兼上海分所所长、合伙人,

  发行人的董事由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 7 名董事

  中,有 2 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该等兼职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

  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根据《审计报

  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5 年 7-12 月收到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74 号),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收到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50 万元。

  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2]22 号),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8 日收到江阴市财政

  人“F4 同轴电缆和微孔氟四绝缘柔软射频电缆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AF

  安装线的生产和服务”符合 GJB9001B-2009 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效期至 2016

  (2)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取得了 UKAS 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取得了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

  号码为 165IP150417ROM 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通信技术的

  料、建材、塑料制品的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符合 GB/T29490-2013 的标准,证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5 年 7-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神宇股份盈利能力平平,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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